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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个人会员管理条例 为贯彻本会的宗旨,促进心理卫生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卫生人才的成长和提高,规范本会个人会员管理工作,促进本会组织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入会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等院校毕业,具备有中级以上心理卫生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者。 (2)从事心理卫生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其他科学技术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 会员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3、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由总会会员数据库确认,订购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主办的刊物价格可优惠30-50%?(共同讨论商定);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条 会员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和所在专委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本会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审核讨论通过; 3、由本会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发给会员证。 第五条 会费与使用 1、总会规定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缴纳数额,并由各地心理卫生协会自行支配; 2、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收缴的会费70% 归专业委员会、分会留用,30% 上交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并经提示后仍未缴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重新缴纳会费后,恢复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籍管理 1、会籍由本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统一管理,并定期向总会秘书处报送会员补充变更情况;
2、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秘书处建立会员数据库,并定期修改和补充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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