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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个人会员管理条例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个人会员管理条例

为贯彻本会的宗旨,促进心理卫生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卫生人才的成长和提高,规范本会个人会员管理工作,促进本会组织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入会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等院校毕业,具备有中级以上心理卫生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者。

(2)从事心理卫生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其他科学技术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 会员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3、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由总会会员数据库确认,订购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主办的刊物价格可优惠30-50%(共同讨论商定)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条 会员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和所在专委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本会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审核讨论通过;

3、由本会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发给会员证。

第五条 会费与使用

1、总会规定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缴纳数额,并由各地心理卫生协会自行支配;

2、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收缴的会费70% 归专业委员会、分会留用,30% 上交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3
、收缴会费应有专人负责,统一办理手续,出据财务发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实行民主监督;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应加强对会员的组织管理。由专人负责办理入会、缴纳会费发放资料等有关事宜,保证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并经提示后仍未缴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重新缴纳会费后,恢复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籍管理

    1、会籍由本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统一管理,并定期向总会秘书处报送会员补充变更情况;
    2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秘书处建立会员数据库,并定期修改和补充数据库;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团体心理辅导与治疗专业委员会
电话:010-62781407     E-mail:groupcamh@126.com     京ICP备10006356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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