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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授予名誉职务;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 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受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的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 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本届卸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名誉理事,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其冠名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其所有活动应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由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正副主任委员,其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并颁发证书。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规范的名称; (二) 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 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 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 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管理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国科协及政府其他部门项目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社团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会会徽外部轮廓是头侧勾像,上部为彩虹,背景为中国地图,“1985”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成立的年份,图内的文字分别为中英名称。 第四十六条本会会徽可在本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4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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